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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221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7-08-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

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近期,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委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我省担保机构建设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缺失、银保合作不畅、经营不够规范,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不顺等。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有效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乃是当务之急。
  一、我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现状及作用
  我省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GDP占全省的40%,经济总量仅相当于广东的25%,浙江的2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广东的11%,浙江的13%。在西部处于中间位次,发展差距较大,总体上还处于管理粗放、服务面窄、发展质量比重不对应、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但由于中小企业面广量大,企业素质和信用状况参差不齐,面临的困难仍然不少。其中融资难是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许多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据专项调查,中小企业因不能落实贷款抵押而发生拒贷的有32.3%,因不能落实贷款担保而拒贷的有23.8%。因此,不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受阻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从2000年始,我省坚持市场取向,多层次、多形式地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全省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65家,其中8家列入了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2006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委汇同省地税局共同审核上报了17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争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担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呈现了 “五个多”的特点: 一是多形式组建担保机构。二是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三是多样化运作担保业务。四是多项措施控制担保风险。五是多途径实行风险补偿。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起步早,发展快,运行良好。到2006年底止,全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累计担保企业5236户,担保贷款9295笔,担保总额234.17亿元,担保责任余额64.8亿元。其中单笔担保最高额为3100万元,单笔担保最低额为0.5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36个月,最短为3个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中小企业初创时期,由于经营规模小,可供抵押的资产少,很难达到担保条件。而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初创型中小企业担保,尤其是第一笔担保服务,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促进了企业的创业发展。据统计,至2006年底,全省受保企业担保后,新增销售额25.8亿元,新增利税总额7.09亿元,新增就业人员5.61万人。
  二是创建了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载体。过去,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主要通过直接对企业贴息等专项扶持。现在通过出资扶持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再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从而使政府的扶持资金真正发挥了“四两拔千斤”的作用,也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公共服务的理念。如浙江省桐乡市政府专门规定,凡是由市诚信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市财政给企业每月2‰的补助。同时对担保公司按年担保总额2%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实践证明,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是对中小企业最有力的扶持。  
  三是推进了银行与企业的合作。银行因为有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了一道风险防范屏障,有效地解决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借贷”问题。如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采取省州市政府平台、企业平台、行业平台、直贷等多种方式,从2004年起,在3年中,决定新增中小企业贷款500亿元, 现已有8个市的建行与164家中小企业合作签约,授信总额达207.28亿元。省农行也决定在5年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1000亿元。银行这些扶持举措的推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机构发挥了银企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信用担保机构自身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2006年,全省担保机构已累计实现收入总额6391.94万元,其中担保费收入3245.32万元,投资收入1382.69万元,其他收入1763.93万元。累计实现利润1935.58万元,税金778.86万元。
  二、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我省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和市场化发展要求,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总体偏小。 
  (二)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还不够紧密。
  (三)担保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担保运作规则缺乏。

   (四)有些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个别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不强。

(五)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不善。

(六)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云南省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相关要求的通知》(云工商个发〔2007〕1号)规定:国有及民营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注册资本金10%存储保证金至省财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凡未在省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保证金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年检。对此,担保公司反映很强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很多担保公司反映,开展担保业务时,在合作银行要存一笔保证金,财政部门又要提取注册资本的10%的保证金,担保公司的财务成本增高,有效发挥资本利用率和担保能力不断下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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