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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229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8-02-1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

对协会工作的进一步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8-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工商协会组织逐渐发展壮大,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各地对这类协会组织的管理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我们在近几年来对国内外协会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协管的实际,有以下思考和启示。

一、国外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分析

(一)市场模式行业协会与大陆型行业协会模式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但各国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却各有千秋。

(二)两种模式行业协会的共同特点与功能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业协会的模式有很多地方是相通的:一是致力于实现靠个体会员难以达到的共同目标;二是行业协会没有独立的利益,只有会员的共同利益,致力于为全体会员服务和获取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协会的经费以自筹为主,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决定;四是协会由企业自发设立,内部实施民主管理,会员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五是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既紧密又松散,“紧密”是指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或会员整体利益的代表,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与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松散”则是指政府在对协会的管理上相对较为松散,欧美政府对协会的管理仅限于成立时到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日常活动、职能划分没有上下级的关系和“管”的责任,而是平等交流与沟通。日本政府对协会的管理则稍“紧”一些,对协会的设立、撤并、年检等要进行管理;六是协会工作人员由专职、兼职(政府官员不兼职)和志愿者组成,且以专业人才为主。

二、广东对行业协会管理模式的改革

(一)广东对协会的改革。2006年2月1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3月1日《条例》实施。按《条例》关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的规定,广东省相关部门就不再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而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管理(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这是全国第一个“政府相关部门不再作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省区。《条例》实施后,广东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多个政府部门已不再作为153个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而只是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业务指导职能。目前,仍有一些不属于《条例》管理范围内的协会仍沿用原来民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方式,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这些协会也将逐步过渡到专门由民间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广东省的做法被称为“广东模式”。

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中小企业迫切需要集结在一起,组建行业协会来实现规模效应,争取共同利益。

三、做好协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认真总结分析国内外协管经验后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协会的产生、发展、壮大,还是萎缩消亡等,一般都源于市场需要和社会需求。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历史原因,现有许多协会都是“自上而下”成立的,即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之后随着发展才逐渐与政府部门脱离了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关系,演变为现在的“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协会,但目前仍有一部分协会还未完全脱离这种“半官方”的身份,以我委主管的协会为例,2006年底我们对委管协会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在我委主管的37家协会中,由政府发起组建、转体的事业性质的协会有32家,真正新建的纯民间组织只有5个。这些协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如人员老化、运转困难、资金缺乏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协会进一步发展壮大。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原因。这些协会大多由政府发起组建,缺乏外在的市场生存基础,或者说市场需求小,致使协会业务开展困难;另一方面是主观原因,这些协会大多并不是经历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起来的,总体看自主办会意识不强,服务观念淡薄,服务层次低,市场吸引力小,难以吸引更多的入会者。由此,要改变目前行业协会的现状,促进行业协会加快发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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