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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26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7-0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

云南省2007年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2007年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2007年节能工作的艰巨性
    2006年我省节能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十一五”节能工作开局较好。但我省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消费“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明显改善。2006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上升0.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0.8吨标准煤。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0.04吨标准煤,其中列入统计的38个工业行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有13个行业有所上升,3个行业基本持平,22个行业下降,8大重点行业升降数各占一半。2006年下半年,由于各项节能工作措施启动实施,实现单位GDP能耗止涨下降。预计2006年我省GDP增长可达11%,万元GDP能耗约为1.6954吨标准煤,同比下降2%。
    我省要完成国家下达“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7%的目标,平均每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约为3.7%。依据2006年单位GDP能耗下降2%测算,比“十一五”平均目标高0.03吨标准煤,节能量减少约100万吨标准煤。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2007年要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3.8%目标,万元GDP能耗必须下降到1.63吨标准煤。因此,2008年至2010年我省平均每年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目标将提高到4.16%以上,由于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持续较快增长,消耗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结构矛盾突出,节能降耗任务更加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二、2007年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强化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突出发展节约型经济,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和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积极性,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工作体系,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节能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技术进步与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相结合,强化企业节能的主体责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推进依法节能;坚持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掘、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形成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2007年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3.8%,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5.6%,全省努力争取实现节能量260万吨标准煤。全省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在2006年基础上持续下降。加快建立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氛围。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绩效考核制,把节能工作列入各地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以及对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区、部门和重点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州、市和能源消耗重点县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的重点耗能企业,也要层层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所属重点国有企业能耗指标作为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评价考核内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十一五”节能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2007年节能目标任务。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重点抓好工业节能工作,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化工、煤炭、电力、建材六大重点行业;在抓好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25家企业和省政府考核的11家集团公司工作的同时,推进实施《云南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培育一批节能示范企业。各州市经委要抓好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配合交通厅运输部门加强交通运输节能;配合商务部门积极推进商业节能;配合农业部门抓好农村节能。各级经委还要做好机关节能工作。省节能办要在各重点领域节能工作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调整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从主要依赖数量扩张向提高要素效率转变。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优化工业结构,提高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从根本上提高工业能效水平;加大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速发展优势产业,延伸原材料和矿产品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特色产业;依法淘汰落后的高耗能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组织制定和推动实施适合我省行业特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建立节能项目备选库,重点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工程、干法熄焦技术工程、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工程、烟气废热利用技术工程、煤层气(瓦斯)利用技术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重点耗能企业要制定节能技改实施方案,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加快节能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五)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做好修订《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前期工作,抓紧草拟《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和《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研究制定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和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建设,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从源头加强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对能耗下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和服务,将中小企业节能监督工作纳入基层节能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定期公布所属地域内高耗能中小企业的名单。按国家的统一要求,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善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能耗标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以及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省节能执法机构要加大节能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对能源和节能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与省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组织编制《云南省“十一五”节能规划》,组织评审、上报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5家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十一五”节能规划;省政府重点考核单位要编制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配合统计部门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队伍,完善能源消费指标体系,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建立能够反映我省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使能源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节能管理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七)加大节能宣传和培训力度。深入宣传国家能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组织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初步建设形成一支节能意识强、管理水平高、专业技术过硬的企业节能工作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节能工作机构是当前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节能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加快组建云南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测)工作。
    (二)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以及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各级节能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投入到位。加强政府财政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对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途径获取节能融资。切实落实“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资金来源,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三)完善全省能耗公报制度。按省政府要求,会同省统计局公布各州市及重点耗能行业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对能源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四)加强节能宏观调控。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能源价格机制,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分时电价办法,扩大差别电价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改造、示范项目,要给予贷款支持。
    (五)实行节能奖励制度。筹备组织好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大会;组织好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评审工作,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发挥政府机构的节能表率作用。按照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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