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87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处室负责人:林勇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煤炭行业管理处 承 办 人: 康新云 段明文 职 务: 副处长 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5740 63515270 业务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生产矿井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514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形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矿企业向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的,退件并说明情况;符合规定的,行文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汇总表并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不齐全的或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退件并说明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齐全和符合规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提供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提供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三)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及改、扩建矿井。 (二)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建、新建矿井。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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