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88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处室负责人:付爱明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 承 办 人: 谭智高 职 务: 副调研员 电 话: 63518087 业务范围: 本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410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项目业主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工信委上报审查请示文件; (二)省工信委审核上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三)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委会审; (四)省工信委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批复。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同时,煤矿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对不在“十一五”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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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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