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88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食盐准运许可
处室负责人:宋雪梅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盐准运许可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盐务管理处 承 办 人: 肖国斌 职 务: 调研员 电 话: 63513249 业务范围: 食盐准运申请审核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八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第二十七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907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跨省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发货地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需要申领、开具,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分配下达的年度食盐调拨指令性计划和收集、整理各发运点食盐运销流转情况,预测《食盐准运证》(省外调拨)和《食盐准运证》(省内调拨)的分类用量并做出计划,提前30日书面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证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要与发货票号、运载数量、运输车辆牌号相印证,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并加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承运方如需改变运输路线或者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当及时告知开证机关; (四)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旧领新的原则对《食盐准运证》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使用单位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存根,按编号顺序造表并与领用登记编号相符核销后再换领新证;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食盐准运证申领表; (二)已发放的《食盐准运证》存根联。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运输食盐的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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