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89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食盐批发许可
处室负责人:宋雪梅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盐批发许可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盐务管理处 承 办 人: 肖国斌、姜梅 职 务: 调研员、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3249 63512174 业务范围: 省内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企业食盐批发许可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第二十二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907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经营企业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应当与实施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食盐购销合同,填写《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申报表,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覆盖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月均库存能力不低于2个月的销售量,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五)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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