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90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法定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呼号许可
处室负责人:陆家凡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定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呼号许可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无线电管理处 承 办 人: 何永恒 孙焯 职 务: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2726 63512746 业务范围: 法定权限内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呼号许可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1008、1009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申请人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申请由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权限进行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变更台站使用频率、台址、设备、天线重要参数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六)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到期,要求延续使用频率的,应在提前提出申请; (七)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前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八)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前向原审批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其无线电设备的处理情况。上述变更和延续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及审查程序和期限与初次申请相同。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 (二)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 (三)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 (四)根据台站类型提交相应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协调计算结果报告; (五)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评审的提供评审报告; (六)广播、电视、铁路、公众移动通信网等台站(网)建设、或者改建、扩容的,应当提交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件; (七)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八)无线电台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的《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九)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的无线电管理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十)无线电台站(网)管理、操作、维护、安全、保密等制度文本; (十一)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书面申请函件及申请书格式文本(原件,1份); (二)无线电台站选址方案(原件,1份);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1份); (四)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双向卫星地球站卫星通信网批件、运营许可证、拟选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原件,1份);(2)微波站路由图、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原件,1份);(3)无线通信网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件,1份); (4)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原件,1份);(5)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五)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的无线电台(站),申请新设除雷达、大功率微波及发射功率大于 100瓦(W)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的,提交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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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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