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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990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4-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发布时间:2014-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处室负责人:陆家凡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名  称

内    容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处室名称: 无线电管理处

承 办 人: 杜晋明  宋云明

职    务: 调研员  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2726  63512746

业务范围: 本省内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事项

投诉、监督电话

0871-63512755、63512273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三十五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1008、1009室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www.ynetc.gov.cn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向省无委办提出申请,省无委办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审批。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一)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二)合法用途的说明材料;

(三)频率使用证明文件;

(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进口合同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运单;

(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

(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1份);(二)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其他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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