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90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处室负责人:陈钟耕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交通与物流处 承 办 人: 李锦华 职 务: 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3190 业务范围: 在云南省注册,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基本条件的法人企业。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第六条、第八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601、602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州市工信委(经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州市工信委(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完整性及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完整及内容真实的,组织环保、公安、工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1个月公示,如无异议,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证书》、牌匾和报商务部备案。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不予批准或暂缓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四)申请企业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文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商务部核发回收拆解企业编码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理由和条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场地证明材料。出具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场地面积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四)回收拆解和消防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回收拆解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叉车、吊车、牵引车、升降机、剪切机、总成拆解平台、拆解轨道及翻转机、挤压机、打包机、运输设备、真空吸油机、储油罐、储放容器、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氟利昂收储装置、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存放危险品装置、可用零部件货架;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水池、消防沙池、灭火器及消防铲、消防桶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三废”、汽车拆解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无违法经营证明材料。主要是州市所在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原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机构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具有法定资格机构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九)所在地消防部门消防合格证明及企业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十)现代办公设备及企业已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 ㎡,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并具备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和消防设施设备; (四)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能力不低于1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八)符合《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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