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347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7-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令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促进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我委在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的大力指导下,对相关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现予以公告。
监督电话:0871-63518308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7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一)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外,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条例》处罚的是擅自设台行为,因出于诈骗的目的,所以要加重处罚。但是诈骗行为本身不应当按照本条进行处罚,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即可定罪,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因此诈骗数额不作为本条处罚的依据。)
二、第71条“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二)拒不改正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对当事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可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形:
1.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犯罪活动的(事前未通谋,对受让人实施犯罪活动不知情);
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有害干扰,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重大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第7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裁量基准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两项以上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电台识别工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电台识别工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7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有害干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2.有害干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说明:伪基站、黑广播、无线电干扰器等违法行为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按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低于10分钟,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低于3分钟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在3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大于30分钟的;对航天器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因涉及人身安全,所以本条对干扰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但是本条处罚的行为是尚未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情况,如果产生的干扰已经影响到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正常运行,则作为犯罪处理。)
五、第7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裁量基准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的规定与第72、73条中吊销电台执照的情形有所类似,但本条的违法行为更多地是未履行注意义务,因此未规定吊销执照,而从罚款数额上加大处罚力度。)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未超过10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10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将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对外发布或携带出境,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所指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情报)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未超过10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10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发布于公众媒体,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利用于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了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所指电波参数资料不涉及国家秘密、情报)
六、第7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没收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按照相关的司法指导意见,生产“伪基站”设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本条打击的范围应当是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七、第77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不足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1个月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78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1万元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以下并处罚款;
2.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7%并处罚款。
3.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7%-10%并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不满十天的,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并处罚款;
2.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十天以上,每多超过一天,并处罚款数额递增违法销售设备货值1%,最多不超过30%。
九、第79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一)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改变一项核定技术指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两项以上核定技术指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注意事项
(一)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一些条款是从违法行为角度描述的,一些条款是从结果角度描述的,如第70条是从违法行为角度描述的,第73条是从违法结果角度描述的,实践中某违法行为既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同时也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形下,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两个条款,在执行中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二)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一些条款没有规定罚款数额下限,如第70条中“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2条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理论上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元或者更少,但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我委建议罚款下限为1000元,同时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三)在适用该裁量基准时,应首先考虑《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确保违法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