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60003-2019-0045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9-07-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个旧市旭众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低品位铅银废料 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红河州工信局:
你单位《关于上报个旧市旭众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低品位铅银废料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红工信发〔2019〕57号,项目代码2018-532501-42-03-051038)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等相关要求,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节能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改项目。项目拆除现有6.5㎡鼓风炉熔炼系统,新建6.0㎡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炉1台,6.6㎡烟化炉1台,改造现有电热前床及鼓风炉收尘系统,并对项目产生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11万吨标准煤(当量值)。
二、项目采用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烟化炉吹炼等技术回收低品位铅银废料,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艺装备、节能设计符合相关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可行有效,准予通过。项目建成后,单位废渣处理能耗为0.18吨标准煤/吨。
三、请项目建设企业在本意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项目竣工后若达不到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投入生产后,将对红河州“十三五”节能指标有一定影响,请红河州提前考虑,积极采取新增能耗应对措施,确保项目实施所在地区节能目标的完成。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或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意见将自动撤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