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105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外经贸发〔2003〕40号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省级有关非公企业:经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现将我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外经贸厅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我省外经贸主体多元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外经贸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成为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根据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外经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制约和影响我省非公有制外经贸各类企业开展和扩大外经贸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的实施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一)放宽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外经权、边境贸易经营权的准入条件 生产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即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在边境地区成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即可申请登记边境贸易经营权。流通型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民营企业申请外经权和国际货运代理权仍需国家商务部审批,外经贸厅将积极支持和鼓励,加强业务指导,配合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登记和申报各类经营权,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和转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深入,我厅将向商务部积极反映,争取早日实行进出口权登记制。 (二)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目前,我省的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下放到各地州市,我省已制定“外商投资省级审批工作流程”,对外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并承诺工作日制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云南省外经贸厅将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尽量提高服务效率和缩短审批周期。 二、建立并完善扶持外经贸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体系 (一)凡我省现有的出口促进政策措施非公企业一律可以享受 1、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为配合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而制定的一项支持西部外经贸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云南省“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主要用于国际市场开拓、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兴贸、人才培训、外经贸重大课题研究、扩大出口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为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对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方向及内容的项目,给予高至70%的项目资金支持。3、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政策为解决企业短期业务资金短缺的困难,我厅与有关部门出台了《云南省外贸企业以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用各类外经贸企业退税专用帐户作为质押,进行融资贷款,并对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4、外经贸融资担保政策为解决外经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制定了《云南省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定向为全省外经贸企业提供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融资担保。5、出口奖励金政策为鼓励和扩大我省的外贸出口,对出口上规模、有增量、效益好的各类出口企业给予出口奖励。6、促进出口的其它政策措施(二)确立20户外经贸重点非公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1、每年根据上年度的出口额确定20户重点非公企业,在配额分配、退税指标、市场开拓、培训考察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20户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20户重点非公外经贸企业总经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企业在外经贸业务开展和自身发展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企业通报外经贸有关法规、政策、信息。 (三)支持非公企业出口高科技产品 凡出口产品列入国家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版)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确定为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并根据我省科技兴贸的促进政策,在出口退税差额补贴、新产品研发补贴、国际标准认证补贴和技改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四)支持非公企业“走出去”1、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对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投资办厂,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的非公企业,尽量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在业务上给予重点指导。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对周边国家的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2、对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重点项目,建立专人跟踪服务和协调机制,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商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五)支持非公企业进行市场开拓 1、积极组织我省非公企业参加和举办国际性展销会、展洽会和洽谈会,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在展位和出国名额分配上给予优先安排,在展位费用等方面给予补贴。 2、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存在的有关护照、出国政审等一系列待遇问题,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化服务。(六)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的设备进口、投产期的原辅料进口、产品出口和开展加工贸易,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进口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积极争取进出口配额指标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进出口通关报检中存在的问题。 (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与我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 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承包、托管、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外经贸企业的改革改制。 三、建立扶持非公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一)信息服务利用云南省外经贸网站,通过及时发布和公布外经贸政策法规、重要专题、业务咨询、市场供求信息、世贸组织知识、政务指南等信息,为非公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二)政务服务 对外政务服务要承诺和执行工作日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对有关经营权审批、外商投资审批、配额分配、资金使用、奖励办法等方面,要事先公布管理、使用及分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政务公开、公正、透明。努力改善政务环境,强化服务意识。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 整合现有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职能,把目前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好和管不了的职能坚决还给市场,把属于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的职能、责任和权力还给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介组织在行业发展、市场信息、业务指导、培训教育、法律咨询等方面为非公企业提供系统服务。 (四)培训教育服务 针对我省新获经营权非公企业缺乏人才、市场、信息、管理的弱点。每年定期举办各类外贸实务培训班,聘请有资质教师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外管等部门的专家授课,提高新获权企业的业务能力,并在培训经费方面给予补贴。加强非公企业高级人才的培养,组织非公企业的业务骨干参加国内外各种中短期培训学习,同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引进人才和使用人才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