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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18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6-12-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四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正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2529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改委授权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现场生产条件审查考核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 二、申请考核审查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已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有关工作。 (三)企业已完成样车的试制、强检和试验。 (四)企业已经建成产品生产线和必要的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五)企业已建立了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行。 三、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依据 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主要依据原国家经贸委《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申请。 (二)企业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的核准、备案、公告准入的全部文件。 (五)若属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的,应提供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说明。 (六)车辆专家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考核审查及批准程序 (一)省经委在受理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申请后,委托省汽车工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二)省汽车工业办公室在省汽车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考核组,并负责将相关材料送交考核组专家。 (三)现场考核工作在省经委的协调与监督下进行。专家组现场听取企业关于汽车建设项目及产品生产准备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技术工艺、质量体系、车辆检验等。 (四)实地考察车辆产品生产线、检测线和研发机构。 (五)查看样车,考察其专用功能。 (六)审查相关产品技术资料、相关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协作配套等管理制度规范和运行记录。 (七)专家组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情况对被考核审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八)省经委对通过考核的企业,依据专家组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核报告;对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向其发放未通过考核的通知。 六、生产条件考核审查规则 (一)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开展工作,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如有一项“必须符合条件”项不能满足要求,其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为不合格。 (二)专家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结论意见负总责,其考核意见具有权威性、唯一性。 (三)专家组负责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专家组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四)专家组要遵守科学公开、公平,客观公正、透明、独立的原则,准确、完整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考核审查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考核标准。对弄虚作假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者,按《云南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专家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未通过考核通知的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实行的生产准入考核(乘用车类除外)和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工作,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进行。 (七)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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