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18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12年磷化工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12年磷化工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经重工〔2008〕63号)各州(市)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集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建立磷化工健康、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体系,我委组织编制了《云南省2008-2012年磷化工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云南省2008-2012年磷化工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建立磷化工健康、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体系,现对2008至2012年磷化工结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一)发展现状。50多年来,云南省依托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磷化工,已发展成为我国磷肥和黄磷的重要生产基地,不仅支撑着全省化学工业的发展,而且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基础磷化工产品原料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2007年末,全省已具有1700万吨的磷矿采选能力,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已建成400万吨能力,实际生产商品磷矿1550万吨;共有20家高浓度磷复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已超过600万吨,实际生产502万吨实物量(折纯238万吨);共有9家钙镁磷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50万吨,实际生产45万吨(折纯7.5万吨);共有过磷酸钙生产企业105家,生产能力超过820万吨以上,实际生产320万吨实物量(折纯50万吨);共有59个黄磷生产企业、117台黄磷生产装置,生产能力86万吨,实际生产黄磷35万吨;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已具有近100万吨生产能力,实际生产40万吨。磷矿采选能力同各类磷产品生产的需求基本处于平衡状态。(二)调整的必要性。一是磷矿资源不可再生的有限性和扩张磷矿采选能力的局限性,客观上要求下游产业必须形成与之相协调配套、适度发展的体系;二是多年来下游产业快速发展,已经形成对磷、硫、煤等中间原料产品需求过度增加的事实,若不尽快采取控制性结构调整,势必影响到磷化工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三是部分行业和产品产能饱和或过剩,已经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不良影响,使我省优势产业很难发挥出优势作用;四是磷化工发展现状多与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和高耗能相关联,节能减排任务的艰巨性要求,必须实施结构调整;五是现有磷化工产品多是低附加值的大宗支农产品和基础磷化工原料产品,运力需求的增长同我省运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限制部分低附加值、过剩产能产品的发展将一定程度上缓解运力紧张的矛盾。综上所述,推进磷化工结构调整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二、调整思路、原则和控制目标(三)调整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上下游配套、产品结构合理、协调持续发展的磷化工体系为目的,以过磷酸钙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以黄磷产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采用控制性调整的措施,鼓励发展延伸产品,限制发展饱和产品,禁止发展过剩产品,使磷化工在发展与调整中逐步建立科学的发展体系。(四)总体原则。1、鼓励发展与磷矿开采相配套的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浮选项目,采用新技术进行商品磷酸生产及分级利用项目,湿法商品磷酸净化分级利用项目,利用商品磷酸从事精细磷酸盐(铵盐除外)产品生产项目,以黄磷为原料就地深加工项目,以磷肥或其他磷化产品为原料的复混肥、特种肥或磷化工产品的再延伸项目,以固体废弃物或尾气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限制建设以磷矿资源采选为起始点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建的单一湿法商品磷酸生产项目,新建的高浓度磷复肥(含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钙)项目,达到总量控制目标后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项目。3、禁止新建或扩能改造黄磷、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生产装置的项目。4、控制发展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总产能控制在200万吨以内,生产布局控制在会泽县、寻甸县、东川区和禄劝县等昆明北部区域内,投资主体主要控制在已具有产能的云天化集团、龙蟒集团、新希望集团及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中化集团、宏达集团。环滇池周围的安宁、西山、晋宁(二街工业园区除外)及环抚仙湖、星云湖周围的澄江、江川、华宁等县市区域内,禁止发展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5、除云天化集团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所属磷肥生产企业实施配套的高浓度磷复肥产品扩能技术改造外,其他高浓度磷复肥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生产能力;除现有钙镁磷肥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实施控制性节能技术改造外,全省禁止新增钙镁磷肥产品产能。(五)控制目标。到2012年,全省商品磷矿(折标)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以满足省内下游产业的需求;湿法磷酸(折纯)总产量控制在450万吨以内,除满足省内下游产业自身需求平衡外,部分以商品磷酸或分级商品磷酸的方式销售省外市场。高浓度磷复肥(含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钙,实物量)总产能控制在700万吨以内(折纯量330万吨);钙镁磷肥实物年产量控制在60万吨以内(折纯量8万吨);过磷酸钙实物年产量控制在320万吨以内(折纯量50万吨);使高浓度磷肥比例在磷肥产品结构中稳定在85%以上。湿法路线的饲料级磷酸氢钙产能控制在200万吨以内;黄磷总产能控制在70万吨以内,实际产量控制在45万吨以内。三、以过磷酸钙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六)过磷酸钙行业发展现状制约着磷化工结构的优化升级。自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开始实施《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云政办发[2005]130号)以来,全行业发展秩序逐步规范,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磷化工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得以遏制。但长期以来过磷酸钙产业(普通过磷酸钙,简称普钙)所形成的“小、散、乱”生产格局,依然制约着全省磷化工结构的优化升级。截止2007年末,全省共有获得过磷酸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74个,其中拥有5万吨及以下生产能力的企业31个,5-10万吨39个,10-20万吨30个,20万吨及以上5个。实际生产企业有105个,总生产能力超过820万吨,而每年的实际产量基本维持在320万吨左右。产能过剩和产业内普遍存在的生产规模偏小分散、设备设施简陋、产品质量不稳定、制假贩假以及市场恶性竞争等问题,已经严重困扰产业自身的有序发展。同时,随着一批高浓度磷复肥和饲料级磷酸氢钙项目的相继建成投产,预计2008年全省磷化工将需要1900万吨磷矿的实际采选量和1000万吨的硫酸作支撑,而且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加。原材料产品供给不足和下游产业快速发展的矛盾致使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的趋势日益显现,并且已经影响到高浓度磷复肥等磷酸盐产业的发展,过磷酸钙产品的发展同高附加值产品争原料的矛盾将更加加剧。连续几年来铁路运力满足率不足20%,而且随着高附加值产品产量的不断增加,运力不足的矛盾在短时期内难以缓解。全省年产过磷酸钙约320万吨,除满足省内市场需求外,近200万吨产品需要借助铁路运力销往国内外。因此,只有通过调整过磷酸钙产业结构,强力压缩产能产量,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矛盾,促进全省磷化工结构的优化升级。 (七)过磷酸钙产业调整的具体措施。以“统筹协调、综合平衡,渐次推进、平稳过渡,满足省内、适当外运”为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和手段稳步推进。主要措施包括:1、严格控制新增能力建设。全省不再新建过磷酸钙生产项目,严格限制20万吨以下装置实施扩能改造。拥有生产和区域市场比较优势的特殊地区或企业,确需新建或扩能改造过磷酸钙生产项目的,必须经省经委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证明。否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立项,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应手续。2、加快推进现有企业转产转向。鼓励现有年产10万吨及以下能力的企业转产;鼓励现有年产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能力的企业采用磷、硫混和酸分解中低品位磷矿生产富过磷酸钙产品或利用现有肥种向生产散装掺混肥料(即BB肥)及各种专用肥方向转产;鼓励利用黄磷生产企业的粉矿和粉尘生产过磷酸钙产品;鼓励现有年产20万吨以下能力企业的产品在满足省内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销往周边国家市场。3、逐步减少铁路外运计划。从2008年3月1日起,现有年产10万吨及以下能力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铁路外运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安排年产15万吨及以下能力的生产企业铁路外运计划;从2010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安排单套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下的企业铁路外运计划,并于年底前淘汰关闭单套生产能力低于年产20万吨规模的装置。特殊情况或特殊磷肥肥种需要安排铁路外运计划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省经委交通和行业管理处室联合认证后,方可予以统筹协调。4、不再实行商品磷矿分片就近供给和价格优惠政策。《云南省经委关于做好普钙生产企业磷矿石供应工作的意见》(云经重工〔2006〕103号)中提出的“总量控制,分片就近供矿”和“价格适当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所有过磷酸钙企业生产所需磷矿石不再继续实行商品磷矿分片就近供给和价格优惠政策。5、促进发展产销联合企业。鼓励现有年产15万吨及以上产能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同已经具有20万吨及以上产能的企业或营销联合企业合作发展,逐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八)过磷酸钙产业调整的具体要求。1、加强对20万吨以下生产企业转产转向工作的引导。控制过磷酸钙新增能力建设,大幅度压减已经形成的产能和布局,逐步限制铁路外运及鼓励企业重组联合发展等工作,必将涉及多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各级经委是调整过磷酸钙产业结构的组织实施者,在组织引导各生产营销企业充分认识调整过磷酸钙产业结构重要性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早安排、早部署,积极引导各企业开展转产转向工作,确保各企业在稳定中实现转产连续衔接、产品定向合理、重组提升档次、职工收益不减。2、不断规范20万吨及以上生产企业的软硬件建设。现有生产能力2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要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设备工艺质检完善、厂区规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稳定、目标市场明确和人才优势明显”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强化自身优势,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提升竞争力。营销联合企业应在强化目标市场营销策略的同时,比照软硬件建设条件的要求,制定并监督考核辖属各生产企业软硬件建设情况。力争“十一五”末全行业基本树立“规模大、集中高,质量稳、无假冒,污染少、环境好,运作规范”的行风形象。3、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各级经委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和手段,坚决淘汰规模小、污染严重、生产设施不正规、管理不规范、质量无保证等“小作坊”式的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窝点,为调整过磷酸钙产业结构不断净化生产和经营市场。4、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省化工行业协会是调整过磷酸钙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要紧紧依靠协会人才、信息、服务和桥梁的优势,赋予协会在过磷酸钙产业结构调整中直接行使各生产企业产能规模认定权、运输计划安排参与权、规范管理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权和产业政策认定的参与及监督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过磷酸钙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四、以黄磷产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九)过剩的黄磷产能已经严重影响到磷化工的可持续发展。云南是我国黄磷生产的主要基地。2007年全国黄磷实际生产能力230万吨、产量72万吨,云南省的实际生产能力120万吨、产量35万吨,分别占到全国的52%和48%。全国黄磷生产能力过剩,能源资源消耗高,行业无序竞争的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全省黄磷产量与产能严重失衡,但部分企业依然进行扩能改造,少数地区仍在盲目引进以黄磷生产为目的的磷化工项目,致使全省黄磷总生产能力仍有扩大的趋势。一些企业为了单纯扩能改造而淡化节能降耗和尾气综合利用措施,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整改的任务非常繁重。如果任凭黄磷行业产能过剩,必然导致资源、环境约束矛盾进一步加剧,节能减排的任务难以完成,“云南黄磷”在国内外的优势地位也将逐步丧失。因此,加快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促进黄磷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十)黄磷产业调整的总体要求。以现有产能分布为基础,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准入门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计划限电限运、严格差别电价政策及年度黄磷生产“双控”等综合措施,逐步推进黄磷生产向特定区域和优势企业集中,逐步推进以黄磷为原料的精细磷化工产业发展,逐步推进全行业节能减排。调整中要坚持如下原则:1、统筹协调、相对集中的原则。鉴于历史形成的现状、县域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建立退出机制现对滞后等因素影响,原则上对已有黄磷生产装置的县(市、区)及单位实施定量调整。鼓励现有分散的黄磷生产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现有分散的黄磷生产企业在确保现有允许类装置关闭的前提下,按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等量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转移。2、控制新建、限制扩建的原则。产能分布现状中没有黄磷生产装置的各级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黄磷生产装置,严格控制已有装置区域内新的黄磷生产装置的建设;磷矿资源新探明地发展磷化工产品必须建设黄磷装置时,应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平衡或通过收购并拆除现有分散的允许类装置后,实施等量建设。允许优势企业和优势县(市、区)在保持现有总能力不变或减少的前提下,对现有装置实施集约化、大装置和节能减排的综合技术改造;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对现有任何装置实施扩容改造。3、淘汰落后、整体提升的原则。分批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装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高效技术,全方位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节能减排效果。 4、磷化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新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同下游产业项目配套建设,新建或实施综合性改造装置必须采取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鼓励现有黄磷生产企业研发或联合研发以黄磷为原料的精细化工产品,提高黄磷就地利用率。 (十一)黄磷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继续发挥黄磷产品对水电调峰储能的功能,走磷、电、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市场为导向,严格实行黄磷生产控制和能耗达标考核,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行业重组,加强节能降耗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促进黄磷产业优化升级。主要目标是:1、2008年底以前全部淘汰并拆除5000吨以下装置。2、2012年,全省能耗达标和1万吨及以上装置数、总变压器容量、总设计产能分别控制在60台、140万千伏安和70万吨以内。3、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马龙产业集团、南磷集团、澄星集团、江磷集团及澄江联合体和昆明海口、安宁、寻甸,玉溪澄江、华宁,曲靖宣威、会泽、马龙,红河弥勒、石屏、屏边,楚雄禄丰等地的黄磷生产能力和产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4、以黄磷为原料的精细磷化工产业快速发展,产品、品种、效益显著提高,使黄磷就地加工利用率达到50%以上;其中马龙产业集团、南磷集团、澄星集团、江磷集团及澄江联合体等重点企业,黄磷就地加工利用率要分别达到70%以上。5、黄磷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磷渣利用率超过95%,1万吨及以上装置的磷炉尾气利用率超过90%,并熄灭“火炬”;一半以上的黄磷企业对磷渣热能、磷转化热能实施回收利用;粉矿、粉尘、泥磷、磷铁等实现全部回收利用。6、节能新技术得到广泛推广,节能成效显著。全省所有黄磷装置全部采用黄磷电炉电极数字化智能控制等先进节能技术实施改造升级,70%以上的生产装置能耗达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小于3.2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电耗小于1.34万千瓦·小时、单位产品电炉电耗小于1.32万千瓦·小时的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相关州市黄磷产能布局调整任务。1、昆明市装置总数由现有的32台调整到23台,总设计产能由25.65万吨调整到24.2万吨。2008年底以前淘汰拆除11台。其中,2007年必须拆除7台,包括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云晋01号装置,东川澄星磷业有限公司1、2号装置,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FM-01、FM-02号和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1、2号装置;2008年必须拆除4台,包括昆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磷酸盐厂1、2号和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1、2装置。昆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磷酸盐厂和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各规划改扩建1台1万吨装置。2、玉溪市装置总数由现有的44台调整到34台,总设计产能由28.9万吨调整到33万吨。2007年底以前淘汰拆除5台,包括云南马龙产业华宁磷化工公司11、12号装置,云南华电磷业有限责任公司1、2号和云南江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装置。云南马龙产业华宁磷化工公司规划新建4台和改扩建2台各1万吨装置。澄江县规划实施整体水平提升改造,将原有22台、15.2万吨能力调整到13台、15万吨能力。3、曲靖市装置总数由现有的38台调整到26台,总设计产能由23.84万吨调整到21.88万吨。2007年底以前淘汰拆除14台,包括南磷集团陆良磷化工有限公司1、2号装置,马龙产业集团马龙事业部1、2号装置,马龙产业集团沾益分公司5号装置,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1、2号装置,曲靖东电实业有限公司花山化工厂1、2号装置,云南滇东磷化工公司1、2、3号和罗平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2号装置。马龙产业集团沾益分公司6号装置在华宁规划改扩建装置建成后予以拆除。会泽县新规划建设3台1万吨装置,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3号装置设计能力由0.75吨扩建到1万吨。4、红河州装置总数由现有的25台调整到18台,总设计产能由14.4万吨调整到12.3万吨。2008年底以前淘汰拆除7台。其中,2007年拆除5台,包括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1、2号装置,云南弥勒县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号炉和个旧磷化工总厂2号装置。2008年底以前拆除云南屏边黄磷厂YPB01、YPB02号装置。河口磷酸盐厂和河口金成化工公司重组合并后,原有2台0.5万吨装置保持不变或拆除后建设1台1万吨装置。5、楚雄州装置总数由现有的4台调整到3台,总设计产能由1.9万吨调整到2.25万吨。2008年底以前,拆除滇中磷酸盐厂1、2号装置,并规划建设1台1万吨装置。6、文山州装置总数由现有的2台调整到1台,总设计产能由0.7万吨调整到1万吨。2008年底以前,拆除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号装置,并规划建设1台1万吨装置。7、昭通市装置总数由现有的2台调整到1台,总设计产能由0.855万吨调整到0.54万吨。2007年拆除昭通市森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号装置。(十三)调整黄磷产业结构的政策措施。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各州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淘汰拆除现有5000吨以下设计产能装置。既有淘汰任务,又有规划建设装置的企业,必须承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淘汰落后装置的前提下,并经省经委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展新建或改扩建装置的前期工作。2、严格控制超能力和规划外建设。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必须按规划中的变压器容量和设计产能实施建设,严禁超规划能力建设;未列入规划范围的地区或新引进的投资主体,不得建设黄磷生产装置。3、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必须执行规划规模外,必须同时达到磷炉尾气利用率大于90%,磷渣利用率大于95%;新建黄磷装置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就地深加工装置,使黄磷就地加工利用率大于90%;在配合炉料为24%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小于3.3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电耗小于1.35万千瓦·小时,单位产品电炉电耗小于1.32万千瓦·小时。新建装置地点必须符合布局要求。4、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必须采用先进技术。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必须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收磷技术和电子除尘技术,减少粉尘排放;必须同步采用先进的电极节能技术和黄磷电炉电极数字化专家智能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消耗;鼓励采用尾气热能转化、尾气净化、碳一化工产品合成、磷渣热能回收利用、粉矿成球等技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5、综合措施控制装置建设和黄磷生产。新建或改扩建生产装置必须经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节能评估审查并许可,由省经委核准立项后方可建设。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通过有计划限电措施、控制铁路运输计划和磷矿资源保障计划,控制各黄磷生产企业必须在年度产量和用电量控制指标范围内生产。6、现有装置应积极实施技术改造。现有5000吨及以上装置必须在产能不新增的前提下,实施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使磷炉尾气利用率大于90%,磷渣利用率大于95%;在配合炉料为24%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小于3.3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电耗小于1.35万千瓦·小时,单位产品电炉电耗小于1.32万千瓦·小时。从2008年开始,强制实施黄磷生产装置节能评估审计。经年度审计后,对综合指标排列末位的装置,列入次年度淘汰类装置限制生产;截止2010年12月31日,凡未能达到上述指标要求的所有装置,均列入淘汰类限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