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2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经贸交通〔2001〕346号各地、州、市经贸委,老旧汽车更新办: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及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话会议的精 神,在全省范围内坚决取缔报废汽车非法回收(拆解)场点,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 五大总成”和回收(拼解)及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根据国 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和《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0〕235号)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接收点的监督管理。结合全省整 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全省打假联合行动的部署,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 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任何形式转 让 、承包、出租的现象要立即停止,并予纠正;报废汽车接收点不能拆解报废汽车;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工商、公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二、各地、州、市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严禁以 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接收点,严禁审批及自行建设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市场,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 相关活动。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州、市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老旧汽车更新办等工作机构以任何名义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未经省经贸委授权和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 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省经贸委批准。四、严格建立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 实到人。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接收点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交通处。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