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28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经贸产业[2001]415号 各处室、委管协会: 现将《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1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经贸委)管理的行业协会的宏观指 导,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 本暂行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经贸委管理的,由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三、云南省经贸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86号),对委管的行业协会行使管理职能。(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培育发展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规 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职能,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指导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其发展。(四)、帮助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协会与协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重大问题。(五)、监督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 为。(六)、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财务。(七),承担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它职责。四、云南省经贸委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代管的方式。省经贸委除对一些全 省性、综合性的省级行业协会进行直接管理外,对其它行业协会委托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代行管理职能。直管行业协会受委托代管其它行业协会的职责:(一)、受省经贸委委托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传达和转发省经贸委的有关文 件、会议精神和通知。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行为;(二)、向省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省经贸委;(三)、负责代管协会的政治思想工作;(四)、通过集体讨论和民主程序,做好代管协会负责人的推荐工作;(五)、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其它职责。五、全省性及跨地州市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及其分会的设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经 贸委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原则上分行业的综合性协会一个行业只设置一个,分会则采取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六、云南省经贸委有关行业管理处(室)负责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由产业 政策处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行业协会的财务指导、监督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行业协会的党团建设由机关党委负责。有关行业协会的管理处(室)不得从行 业协会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七、行业协会应在省经贸委批准和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经省经 贸委同意,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办理相关业务。八、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需报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委机关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协会中兼任副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以上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按协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中兼任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按协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协 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九、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 省经贸委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十、行业协会章程按民政部统一的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经省经贸委同意后,向省民政厅 申请核准。十一、行业协会中的党、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十二、行业协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如召开大型研讨会、举办展览会等,应经省经贸委审查 核准,并于活动前五个工作日向省民政厅报告。十三、行业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费;(二)、协会发展基金利息;(三)、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四)、政府部门资助;(五)、社会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十四、行业协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经批准建立的协会发展基金,协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本金。十五、行业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 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十六、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财务情况进行自检,按规定填写 年检报告书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十七、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在省经贸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 工作,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协会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十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十九、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二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