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3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2]208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老旧汽车更新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 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 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40号)文件精神,加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一)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条件,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二)申请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须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备案表”; (四)企业近两年工作总结; (五)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六)颁发《报废汽车企业资格认定书》; (七)资格认定的时间:企业于2002年6月10日前将材料报省经贸委审核。 二、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资格认定 (一)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企业的条件,按《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二)申报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企业,具体申报程序: 1、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下属或与本地区具 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的企业; 2、须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申请审 批表”; 3、设立回收网点理由; 4、回收网点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5、回收网点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6、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意见; 7、省经贸委审核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8、颁发《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认证书》。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及办理程序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式六联,实行一车一证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用,实行专人办理及交旧领新原则,并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购簿办理相关手续; 3、企业指定专人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手续。如有变化,企业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 料; 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取,实行交旧领新。第三次领取时,须将第一次领取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清单一份)交回,今后依次进行; 5、企业出具证明并指定专人办理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购簿》相关手续。 6、领用程序 (1)出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 (2)在领购簿上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数量和编号; (3)领购簿交省经贸委主办人员审核、签字后,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特殊车辆的留用审核程序 (一)单位需要留用或购买报废汽车作为教具、道具、展览品等特殊使用的,须向云南省经贸 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留用或购买报废汽车作为教学用具的,须提供上级单位(教委)批准设立该专业的批 文(复印件); 2、社会办学的单位,须提供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专业的批文(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该单位安全责任保证书; 6、留用的报废汽车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五、回收网点申请拆解报废汽车的办理程序 (一)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申请拆解报废汽车的审批工作,由省经贸委委托各地、州、市经贸委 (经委)负责; (二)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申请拆解报废汽车时,总公司须向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审核批准后,集中时间、集中地点进行拆解; (三)总公司派专业拆解人员到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在当地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现场监督下,对所收购的报废汽车进行破坏性拆解;拆解的“五大总成”须登记造册并由总 公司统一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联系人:省经贸委交通处许海云 联系电话:0871-3334312、3334311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