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3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3]202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发展计划委、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 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实施有效管理,推动行业信息化工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使 全省老旧汽车更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报废汽车回收全过程计算机监控,提高执法的有效性,杜绝报废汽车整车及“五大 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通过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 息系统“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网”对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实施行业和治安监管。 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将开辟政策法规、报废汽车监督管理、与公安机关有关业务数据实现自动比对查询报警、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回收拆解企业基本情况,老旧汽车更新补 贴管理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计算机开单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实施统一管理等内容。2003年先行开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计算机开单。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实行计算机开具,通过《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网》实现全省资源、信息共享。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从2003年7月1日启用,原用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止,剩余空白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律作废,收回统一销毁。 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负责监印,并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样式,统一印 刷、管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转让《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将按国务院307号令有关规定严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须同时加盖“云南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市(地)主管部门”、“收车单位”印章方有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只限于 在本地区使用,不得跨地区使用。 五、根据 /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证号为10位数字,前2位数代表云南省、3—4位数代表地区,后6位数代表顺序号。代码为 :昆明:5301;曲靖:5303;玉溪:5304;保山:5305;昭通:5306;楚雄:5323;红河: 5325;文山:5326;思茅:5327;西双版纳:5328;大理:5329;德宏:5331;丽江:5332 ;怒江:5333;迪庆:5334;临沧:5335。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序号排列制单,不得漏错,每开完一本(50份)后,第一联存根返回申 领处。 六、各地、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四联办理销户手续,交通稽征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办理养路费停征销户手续。反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稽征部门不给予办理销户手续。 七、获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办理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程序为:持地、州、市经贸委介绍信;指定专人到省经贸委办理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相关手续;到云 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领取。 八、加强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0871—3334312。 九、委托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负责以下工作:负责行业内报废汽车信息网软件的开发、光盘刻制、网络维护、信息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负责协调跨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有关问题。 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交通厅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