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3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3]310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 为促进我省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发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规范老旧汽车销往境外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我省边境贸易,发挥资源综合利用,规范老旧汽车销往境外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 失,防止拼装车、走私车、无牌无证车、盗窃抢劫车偷运出境,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销往境外的老旧汽车是指在我省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但尚未达到国家规 定报废标准,可继续使用的汽车、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二、省经贸委负责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的审批、协调工作,省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出境管理工作。 涉及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的地州市经贸委,负责做好老旧汽车外销的协调、监督工作。 三、开展老旧汽车销往境外业务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老旧汽车回收资格,同时具有外贸( 含边境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书面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境外客商的购买意向书、销售协议、拟销 售出境的老旧汽车整车数量、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及零配件清单; (二)提供《云南省公安刑侦机动车辆查验证明》或《云南省公安刑侦“五小”车辆查验证明 》(一车一证); (三)持省经贸委的批复,向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并办理以下手续: 1、向省、地公安机关机动车辆刑侦专项查验办公室办理查验手续,取得专项查验证明;向 省、地(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凭外商的购买意向书、销售协议,向省、地(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老旧汽车的注销手续。 2、向发货地和出境地工商局提供每批外销的老旧汽车及五大总成件的明细清单,经勘验核 实,签章放行。 3、到指定口岸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4、到指定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每批外销的老旧汽车的质量检验、卫生检疫和消毒处理 手续,经检验和卫生处理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为便于监管,有序推进,每批外销的老旧汽车及五大总成件,在集中数量、按批次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 六、老旧汽车销往境外必须从指定口岸(腾冲猴桥口岸、瑞丽姐告口岸、文山天保口岸、思 茅孟连口岸、西双版纳磨憨口岸)出境。 七、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无省经贸委批文、公安刑侦查验证明及证件与车辆(发动机、车架号)不相符的,不得放行出境。 八、开展老旧汽车销往境外业务的企业,每完成销往境外业务一次,应及时将出境手续(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交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协会要定期将老旧汽车外销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九、省外借道我省销往境外的车辆,也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汽车外销管理工作的意 见》规定执行。十、违反上述规定的,此项业务立即停止,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各有关地州市和单位,应将老旧汽车销往境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