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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243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8-05-0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云经资源〔2004〕428号 各州市经贸委(经委)、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提高企业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及能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第7号令)、《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节 能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总结上报。 附件:    1《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2《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1 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其技术业务水 平,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第7号令 )、《云南省 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耗能设备岗位,是指企业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和能源管理 岗位;耗能设 备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是指在企业操作耗能设备的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准许其持证上岗工作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岗位证书发放、年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用能企业的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应熟悉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并依法参加培训。第五条 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 ,方可上岗。相关企业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第六条 相关企业应积极组织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2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 对企业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使用统一的教材,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制发耗能设备岗位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耗能设备操作岗位无岗位证书的在岗人员、准备上岗的人员、申请颁发岗位证书的人员、需年检的持证人员和能源管理人员均应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 耗能设备岗位初次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0课时,年检培训和能源管理人员复训时间不得低于24课时。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质量,实行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可视情况委托相关州市经贸委(经委)、相关机构、大型 企业集团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一)对拟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岗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但无岗位证书人员以及未 经培训的能源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1、能源及节能的基本知识;2、国家及我省的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 3、热力系统节能; 4、供用电系统节能; 5、耗能设备经济运行管理; 6、能源统计与分析; 7、能源审核与管理; 8、专业耗能设备的节能操作的基本知识; 9、其他相关内容。 (二)对参加岗位证书年检和复训的能源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1、新颁布的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新型节能技术及工艺; 3、新型能源管理模式; 4、新型节能、耗能设备操作基本知识; 5、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应参加培训,但可以不申领耗能设备岗位证书 ,并 每隔2年应参加新的业务培训。培训的课时和内容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2 第三章发证 第十六条 申领岗位证书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或拟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 (二)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 申领岗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一式4份; (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的申领证书报告和对申领人拟上岗意 见或在岗证明。 第十八条 申领岗位证书人员所在单位备齐申领材料,报当地经贸部门,经逐级审核后 ,由州市经贸委(经委)提出意见并报省经委;省属和中央在滇企业备齐申领材料后报送省经 委。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由省经委发给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岗位证书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岗位证书继续有效。持有岗位 证书人 员离岗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岗位证书自行失效,如需重新上岗,应重新申领岗位证书。第二十条 岗位证书遗失、损毁,原持证人需补办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按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向省经委提出补办申请。省经委在公告原证书作废后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 岗位证书发证和年检不收取费用。    2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 条例》适时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部门对耗能单位的证书管理、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岗人员持 证、能源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属和中央在滇企业、各州市经贸委(经委) 于每年11月上旬将企业耗能设备岗位人员持证和培训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设置等情况报省经委。 第二十四条 岗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二十五条 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 (二)在岗时应携带岗位证书(能源管理人员除外);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节能执法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和弄虚作假; (四)严格遵守节能操作规程; (五)负责对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六条 耗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反映; (三)拒绝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四)持有岗位证书人员在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转换到另外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 能源管理人员可以转换到新的能源管理岗位工作,但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定期培训; (五)做出突出贡献应当受到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岗位证书每两年检审一次。相关单位应在岗位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做好年检的 申报工作。年检工作在培训结束时进行,并使用统一的印鉴。未按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 其岗位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耗能设备岗位工作的管理。对违章操作的, 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如实填写违章记录。 第二十九条 持有岗位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检审: (—)将岗位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不配合节能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 (三)对企业的节能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 相关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2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        (1 填报《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注意事项 1、《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一式4份,申领人员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复印有 效)。 2、在《云南省耗能设备岗位证书申请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半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新领取证书的人员另需提交半寸免冠近照1张。 3、新领岗位证书人员不填写“前次登记有效期限”和“登记期内业务培训情况”栏目 。 4、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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