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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24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8-05-0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云墙改[2004]15号 各州、市墙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促进云南新型墙 体 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的发展,不断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新型墙材产品质量,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特制定《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法执行。 附:《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1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 号,促进云南新 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的发展,不断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新型墙材产品质量,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和 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 、利废功效和轻质高强、隔音隔热性能,用于建筑墙体的材料。第三条 凡取得《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新型墙材合格 证)的产品,即 表明该项产品已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认定该产品属于新型墙材;二、该产品已达到国家、建材、建筑行业颁发的产品质量标准,或省技术监督局备案的质量标准;三、该产品具有 按规定申办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材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对取得新型墙材合格证 的产品,应积极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推荐使用。第五条 采用有新型墙材合格证产品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云南省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政策文件规定返还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第六条 取得新型墙材合格证的企业有关新型墙材产品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政府和有关部 门按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新型墙材的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安排贷款,各级墙改办按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 申请新型墙材合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建材、建筑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和省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四)企业须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承担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工作; (六)企业生产规模为:砖类1000万标块以上,砌块类2万立方米以上,轻质板材类10万平方 米以上,并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生产期和相应产量; 第八条 申报程序:企业填报申请表——州、市墙改办进行考核初审——省 经济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委墙改办)复核发证。 第九条 企业报送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企业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建材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产品说明书、有关产品安装使用的图集、标准以及反映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的必要图纸 和技术资料; 5、属于新产品的,还应提交新产品研(试)制报告、省级有关职能部门主持鉴定的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条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各州、市墙改办应当场或在收到申办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审核第十一条 各州、市墙改办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 可延长5个工作 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根据《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审查考核标准》对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考核,并在申请表上签注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经委墙改办在收到各州、市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 延长5个工作日)作出审核结论。如有特殊情况和省经委墙改办认为需要到现场查验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审核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报企业。对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及时颁发《新墙材产品合格证》,如有特殊情况,其处置时间不计算在送达时限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新型墙材合格证》的企业,要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讲求信誉。因产 品质量问题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除注销(收回)《新型墙材合格证》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新型墙材合格证的实施,由省经委墙改办统一领导、协调,并组 织审核发证,各 州、市墙改办协助管理。各级墙改办要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新型墙材合格证》企业加强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验不合格者要 限期改进,仍不合格者由省经委墙改办(或委托州、市墙改办)收回其《新型墙材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实行产品质量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获得《新型墙材合格证》企业 ,每季度末向当 地州、市墙改办报送生产质量情况季报表。各州、市墙改办分别于每年7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将当地获得《新型墙材合格证》企业生产质量情况汇总后报省经委墙改办。 第十六条 新型墙材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其间如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应重新审查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或收回发放的《新型墙材合格证》:一、经抽查(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合格证的; 三、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型墙材合格证或其编码。一经 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审查、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实 事求是、秉公办事,严格标准,不营私舞弊,违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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