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7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经委关于换发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关于换发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直属盐政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换发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2号)精神,2006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现就换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换领新证,否则不得经营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二、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省盐业行业协会评审,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对达不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A”级标准的食盐批发企业,不予发证。 三、申请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州(市)经委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组织初审,达到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企业方可申领。 四、2009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换领期限至
2008年12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五、请各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组织申请换领新证的批发企业或转(代)批发企业填报申报表,申报表经核查后签署核查意见,并于2008年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经委。 六、省经委根据各州(市)经委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企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告,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备案后发证。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 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一式二份),同时上报电子版。申请企业可到省经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申领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填写申报表,各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电子版上报省经委盐务处。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昆明市春城路石家巷3号云南省经委盐务处 邮政编码:650011 联 系 人:姜 梅 联系电话:0871-3122535(传真) 电子邮箱:myy821mm@163.com 附件下载: 1.食盐批发许可证申报表 2.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报表 3.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