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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29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9-05-0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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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委办公室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重点工作通报的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中长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重点工业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业行业专项规划、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规划及工业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定、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委内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四)全省工业经济运行月度、季度、半年、全年情况; (五)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月度、季度、半年、全年情况; (六)全省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七)全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季度情况; (八)全省节能降耗完成目标任务进展半年、全年情况; (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半年、全年情况; (十)工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全省无线电电磁环境情况; (十二)其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制订本年度重点工作通报计划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及协调我委重点工作通报的相关事宜,处室不得自行对外通报重点工作。 第六条  需通报的重点工作,由负责工作实施的处室向办公室提供相关通报材料(含电子文档),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办公室对外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委重点工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本委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本委普发性文件;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办公楼大厅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八条  重点工作完成后,承办处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  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处室应当明确专人收集整理社会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公务员年终考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标准。 第十一条  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重点工作通报,参照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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