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29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9-05-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信委关于贯彻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加强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工信委关于贯彻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加强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管理的通知 云工信〔2009〕195号云南省工信委关于贯彻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加强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0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贯彻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过程中加强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家作出的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政策。各州、市经委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工作顺利开展。二、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观念,安排专人负责,主动向车主宣传惠农强农政策,开展上门服务活动,引导农民积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各州市经委要增进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做好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加强对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自2009年5月始,全省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以下流程办理:报废汽车进场拍照、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拆解拍照、破碎拍照,其中: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须逐车登记(见附件2)。各州市经委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期对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各州市经委要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工信委报送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回收数量等有关进展情况。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信委交通处。联系人:许海云电话(传真):0871-3334312 附件:1.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2.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回收、注销登记表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