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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313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9-06-0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云监〔2009〕45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退税企业),必须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认定工作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目录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核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年检。 二、申请退税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三)《云南省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现场查验报告表》;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五)经营、仓储、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需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继续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所退税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副本“界定栏”中需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章; (十)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三、申请退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退税时报送材料补充要求 (一)申请退税企业向州、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申请退税时,应按《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规定报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二)每次申请退税时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副本》(初审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申请退税企业除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外,还经营其他非退税货物的,须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退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五、申请退税企业持《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退税批复文件和州、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及原缴款书复印件到相关金库办理退税手续。 六、申请退税企业在享受退税优惠政策期间,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并出具了稽查报告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七、初审财政机关需在初审报告中注明“申请材料齐全,所有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相符。”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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