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34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9-09-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工信〔2009〕452号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州市经委: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驻云监〔2009〕45号)文件过程中,红河州提出了《再生资源目录》(见附件),建议将该“目录”中的12类品种列为再生资源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红河州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7月20日就红河州政府上报省政府的《关于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明确批示:“转请省工信委就红河州政府上报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是否符合再生资源的定义范畴依法依程序进行认定后,由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二、我委就红河州提出的《再生资源目录》是否属于商务部等6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中的再生资源,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专家的意见:一是红河州政府“请示” 中所列的“目录”第1-7类品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再生资源的定义,但不能归入“8号令”所列举的6大类再生资源品名中。建议将第1类“各种现产或库存的废弃尾矿”列为采矿选矿废渣。第2类“高炉炼铁烟尘(瓦斯灰,回转炉、电炉烟尘)”,第3类“锡粗炼炉渣” ,第4类“铅粗炼水淬渣、铅电解阳极泥”,第5类“锌湿法浸出渣、中和渣、电炉渣、铜镉渣”,第6类“铜粗炼炉渣、吹(转)炉烟尘” 列为冶炼废渣。第7类“硫酸炉渣(硫铁矿烧渣)、磷石膏”列为化工废渣。“请示”所列的第8-12类品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再生资源的定义,能分别归入“8号令”所列举的6大类再生资源中。具体归类如下:第8类废旧电子元件归入报废电子产品类。第9类含铅废料中的废旧蓄电池归入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类,电缆皮归入废轻化工原料类,铅合金金属及铅泥归入废旧金属类。第10类含锡废料(锡箔纸灰、电镀泥、锡锌灰、废旧锡及锡合金金属、灰)可全部归入废旧金属类。第11类含锌废料中的废旧干电池、锌空气电池归入报废电子产品类,其他含锌废料(锌及锌合金金属、板、块、灰,热电镀锌渣、灰,铜锌灰、电镀泥)归入废旧金属类。第12类含铜废料中的废旧铜电缆、合金、电镀泥可归入废旧金属类,含铜电器可归入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类。三、红河州提出的《再生资源目录》中的12类品种,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颁布的2007年第8号令中再生资源的定义。四、请各州市经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办公厅7月20日的批示,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32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符合“8号令”明确的再生资源以及红河州提出的《再生资源目录》,组织好“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工作。五、各州市经委要加强调研,对其他种类的再生资源,应及时集中上报我委,经专家论证后,统一安排认定事宜。 附件:《再生资源目录》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