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35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9-1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技〔2009〕498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核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要求,现将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均为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查。 (二)因《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先延续《采矿许可证》,方可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参加年检;2009年初次领证的新建矿井、被列入2009年底整合关闭的矿井,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三)2008年度年检不合格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方可组织恢复生产、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采、掘布置是否合理,有无采用采肥丢瘦、穿巷采煤等浪费资源、回收率低的采煤方法; (三)检查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以及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有无超能力生产情况; (四)检查有无超层、越界、侵犯其它煤炭生产企业的采矿权行为,是否存在挂靠拖斗井等违法行为; (五)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六)检查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与矿井生产、通风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七)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查出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八)检查煤矿作业规程、生产技术管理的建立情况; (九)执行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十)检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十一)检查煤矿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十二)检查煤矿职工“两堂一舍”(食堂、澡堂、宿舍)等基本生活设施是否健全完善。 三、年检应提供的资料 煤炭生产企业应通过网络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煤矿企业自检报告;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书; (六)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伤保险; (七)近期三个月内的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八)年检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 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省工信委年检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各煤炭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撰写煤矿《自查报告》,并将签章后的《自检报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传至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检。 自检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自检面要达到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项目。 省监狱系统属煤矿、煤化集团属煤矿直接上传其主管部门复检。 (二)初检 县(市、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检。初检包括网上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种方式,网上资料审查面应达到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 初检自10月31日至11月10日进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上签章、提出初检意见,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 (三)复检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县(市、区)报送的初检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检意见,同时,对本行政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不低于20%的现场检查。 复检自11月11日开始至11月20日进行。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上签章,然后上报省工信委年检。 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的复检工作。 (四)年检 年检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种方式。省工信委将在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内容组织专家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同时对全省接受年检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面不低于10%。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工信委将另行通知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交省颁证机关审核、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上报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总结,提交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全省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于12月5日前结束,省工信委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年检工作总结,公告年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复检、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对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井),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由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照不齐全、超出有效期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威胁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将依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由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经整改验收仍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是加强和完善煤炭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确保年检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严格程序标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标准和程序,把好质量关,防止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煤矿生产情况和相关图表、操作记录等资料,认真填写《自检报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自觉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多次补充资料影响全省工作进度。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煤炭生产许可动态管理与年检工作相结合,随时掌握辖区煤矿的生产情况,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促进煤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四)提高工作效率。2009年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统一使用《煤矿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填制《煤炭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传年检资料及图纸、进行年检审核签章。省工信委不再受理年检手工制作图纸、电子版(CAD制图)图纸及文字资料。 (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由于省级煤炭机构改革刚刚完成,今年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有所推后,国家发改委近期还将开展全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检查,望各级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按期完成年检工作。 附: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