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39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云工信节能〔2010〕118号各州、市经委(工信委),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决定对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包括2008、2009年获得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改项目、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节能产品技术推广补助项目、节能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写《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1),于2010年3月5日前报送,其中,州市所属单位和企业向当地经委(工信委)报送,省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报送,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三、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上级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及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各州、市经委(工信委)、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项目资金使用及进展情况,形成本地区(集团)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连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表》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五、各州、市经委(工信委)、省属企业集团要定期对所属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六、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建设时限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的,需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递交项目建设变更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七、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绩效较差以及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联系人:省工信委节能处 龙晖、曾涛电话:0871-3518107、3518119(传真)地址:昆明市永安路37号邮编:650011 E-mail :ynsjnb@126.com 附件:1.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2.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