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40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的通知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的通知 云煤整合办〔2010〕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指标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40号)和2009年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整合办)定于3月上旬组织开展2009年有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的12个州(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单位 曲靖市、昭通市、大理州、丽江市、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楚雄州、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二、考核内容 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云煤整合办〔2009〕17号)明确的《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其中,考虑到我省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名单于2010年1月28日公告,2009年关闭矿井必须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三、考核办法 采取各州(市)自查与省煤炭整合办考核相结合的方法。2月底前,各州(市)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省煤炭整合办于3月1日至10日,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到各州(市)进行实地督查考核,考核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抽查部分县(市、区)和矿井实地查看等。四、其它事项 请各州(市)组织好自查,做好督查考核准备,并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75号)要求,于2月28日前将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报告报省煤炭整合办。联系人:张永和电 话:0871-3513679(兼传真),13577028587电子邮箱:zhangyonghuo412@sina.com 附件: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一O年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7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2008-2010年)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二○○九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 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 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第六条 被关闭矿井的生产能力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被关闭的矿井职工人数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数量为准。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地关闭小煤矿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