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43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3-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6号 《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3月17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技改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条 煤矿技改项目是指煤矿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体界定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达不到一级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系统进行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系统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 煤矿技改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主要内容为矿井在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 (二)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行文批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