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44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4-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煤行〔2010〕118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 根据国家发布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122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已具备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已具备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资格重新认定申请。 (二)审查 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核实。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查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现场检查,最终提出专家审查书面意见。 (三)确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书面审查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对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重新确认的范围 此次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重新确认的范围为原推荐认定的资格单位。 (二)具体条件 1.原已取得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资格重新认定申请: (1)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在5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具有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最低不少于20人;具有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0人;从事现场瓦斯等级鉴定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 (5)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6)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本次资格重新认定工作还将参考资格单位的工作业绩,对虽然取得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但近年来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格单位,取消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 3.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重新认定申请文件; (2)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重新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和履历表; (5)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彩色扫描件; (6)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7)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彩色扫描件; (8)“四险一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4.同一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只准许取得一个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从事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鉴定资格单位从事现场鉴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在其申请鉴定资格时所上报的人员名单内的人员。 5.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必须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四、申请重新认定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起开始受理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的资格重新认定申请,截止时间到2010年4月30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联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联 系 人:郭兴晓 联系电话:0871-3515270 附件: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重新认定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