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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457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5-0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和改装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和改装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工信交通〔2010〕317号各州市工信委(经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及4月28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及改装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要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汽车改装企业及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要积极主动地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5—7月)的专项检查工作,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同时,加强对汽车改装及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检查力度,并在7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时抽检。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登记,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拆解回收车辆,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严禁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及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拼装整车;严禁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应知是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严禁伪造、复制、出售、转让《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出具空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交车单位自行填写、未回收报废汽车先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汽车改装(含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四、加强政策及安全知识宣传。各州市工信委(经委)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加强对报废汽车、非法改装汽车(含运输型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及报废汽车交售政策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交售报废汽车的责任意识。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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