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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3463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荐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荐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                                                                                                                                                                                                        云工信企服〔2010〕253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荐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工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精神,按照我委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云工信〔2010〕71号)的有关要求,决定从2010年起启动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推荐申报和审核认定工作。请各州市经委(工信委)根据《云南省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州、市经委(工信委)按照《办法》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该申报表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上下载)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请各州、市经委(工信委)按照《办法》的有关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申报审核意见。 三、请各地于

201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所需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企业服务体系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天容   0871—3518307                        0871—3512295(传真)电子邮件:thrybox@163.com通信地址:昆明市永安路37号邮    编:650011 附件:《云南省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文件精神,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切实发挥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岗位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设立、以处于初创阶段(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各类小企业或以创业项目为服务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业、自然人或社团组织出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为初创型和微小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从改善创业环境入手,充分利用园区内标准厂房、现有楼宇和闲置场所,为各类小企业提供入驻创业的各种便利条件,扶持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及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扶持服务(到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认定40个),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工作。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六条  经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可享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并视其培育小企业数量及成功率情况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服务补助。 第二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机构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二)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工作学习所需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完备的物业服务。    (三)有公用的商务会议室、培训场所及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四)具有组织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专项条件第八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加工型。主要是指在各类园区利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场地、楼宇改造建成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6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就业300人以上。(二)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三)商贸流通型。主要是指依托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及规模较大的各类综合商贸中心建成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孵化场所。专业市场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商贸 中心建筑面积需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300户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第九条  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专项条件之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管理服务机构(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主要培育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基地发展投资情况等);(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五)入驻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入驻时间、占地面积、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六)其他附件。第十条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推荐,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审核后上报。对经审核认定合格的,颁发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及牌匾。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每年向所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建设、工作成绩、孵化企业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对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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