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346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工信节能〔2010〕37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工信委(经委),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节能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我省“十一五”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将《云南省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云南省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和《云南省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意见》(云工信〔2010〕45号),制定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为监察对象,咬定目标、毫不松懈、继续努力,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二、监察计划(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1、监察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2、监察内容(1)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及分解情况。(2)开展能源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3)耗能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情况。(4)节能技改和100项节能示范项目进展情况。(5)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6)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高耗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3、任务分解(1)省级监察重点在列入 “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25家企业、省级“双百”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2)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二)节能专项监察1、主要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使用情况专项监察由省工信委组织各州市工信委(经委)于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于11月上旬前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具体计划另行通知)。2、建筑节能专项监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城市景观过度照明、太阳能热利用、新型墙材推广使用等。3、交通运输节油降耗专项监察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大型运输车辆百公里油耗测试、节油产品使用等。4、公共机构专项监察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节能宣传教育、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节能产品设备使用、高效照明推广等。5、节能产品推广专项监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及节能产品能效标识使用情况专项监察。三、监察时间、步骤(一)监察时间2010年6月开始至11月结束。根据下达的节能监察任务,请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工信委(经委)于6月5日前制订具体监察方案报送我委节约能源处。(二)工作步骤采取抽查和重点监察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拟进行现场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将提前下发《节能监察通知书》,再组织现场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配合监察的相关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四、相关要求(一)实施节能监察是依法推进全社会节能,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节能监察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节能监察。(二)各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省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把节能监察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做好对本地区(企业)、本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三)要科学制定现场节能监察实施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监察质量和效果。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并依法处理节能违法行为。(四)在年度节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省级牵头部门要做好监察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结、归档等工作,年度监察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委节约能源处。(五)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负责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范围内各行业及重点耗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