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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81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7-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登记编号:云府登714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已入选专家库并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评估、验收,规划、指标体系编制论证和项目咨询论证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数量适中、行业齐备、适时更新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监督和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所组成的验收组和评估组,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专家入选程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的情况,不定期向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下发推荐所需专家候选人的通知。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凡经本人同意被推荐的专家候选人需填写《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见附表1);

 

(三)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由负责组织推荐汇总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连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推荐的专家候选人范围内遴选,对选定的专家候选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文批准其入选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聘期已满且有续聘意愿的专家,只要其符合第六条规定,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本条第四款直接将其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技术审查工作;

 

(四)没有违法违纪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清洁生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动态,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相关信息和提出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建议;

 

(二)参与清洁生产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研究或论证;

 

(三)参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在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四)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和验收意见;

 

(五)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六)参与对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应用项目的咨询论证;

 

(七)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受托工作的需要,可以现场提问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充要求;

 

(二)提出的论证、评估、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论证、评估、验收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有权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专家参与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的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论证、评估、验收工作职责;

 

(二)独立提出论证、评估、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提出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三)定期参加清洁生产业务培训或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清洁生产业务培训工作;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参与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不得接受相关企业以及与其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评估和验收的接触;

 

(六)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专家的名义私自组织任何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受托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的专家。已参与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或存在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主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回避,也不得参与对该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和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有权终止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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