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88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处室负责人:宋雪梅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盐务管理处 承 办 人: 汤云富 职 务: 调研员 电 话: 63513249 业务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第五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907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制盐企业向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省级或者省级以上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申报企业生产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企业申请表“检测单位对质量考核结论”栏签署意见; (四)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和《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申请表“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论”栏签署意见; (五)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机构意见、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结果、卫生许可范围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质量检测、现场勘验时间)在《申请表》“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六)5个工作日内,将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通知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领取证书。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生产管理规范。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遵守盐业法律法规,能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生产工艺科学,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 (六)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七)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平衡的原则; (八)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运输、销售等情况。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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