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90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许可
处室负责人:陆家凡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许可
名 称 |
内 容 |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
处室名称: 无线电管理处 承 办 人: 杜晋明 宋云明 职 务: 调研员 主任科员 电 话: 63512726 63512746 业务范围: 本省内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事项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512755、63512273 |
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办公地址 |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1008、1009室 |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
www.ynetc.gov.cn |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
(一)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根据国家对外经贸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审核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和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关批准;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
(一)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二)合法用途的说明材料; (三)频率使用证明文件; (四)如进口开展特殊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进口合同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运单; (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用途的说明材料; 3、频率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如进口开展特殊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5、进口合同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运单(原件,1份); 6、《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1份); 7、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 (二)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使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原件,1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3)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2、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使用,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原件,1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3)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不发射保证(复印件,1份)。 (三)根据国家对外经贸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国家无线电办公室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原件,1份); 2、如进口用于开展特殊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3、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报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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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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