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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991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4-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开工前备案及使用和用途改变审批——开工前备案

发布时间:2014-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处室负责人:魏传洪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开工前备案及使用和用途改变审批——开工前备案

名  称

内    容

承办处室

基本信息

处室名称: 云南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承 办 人: 吴刚

职    务: 副处长

电    话: 63518313

业务范围: 监控化学品审批

投诉、监督电话

0871-63512755、63512273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

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办公楼914室

许可公告

网站地址

www.ynetc.gov.cn

受理申请材料

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 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 有;  无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一)企业提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开工前备案申请;

(二)受理后由省禁化武办承办;

(三)审核;

(四)出具审核意见;

(五)上报国家禁化武办批准。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申请表;

(二)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三)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五)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

(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八)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如规划、环保、国土、安全等)批准建设;

(三)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对企业活动的要求及规定;改、扩建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六)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其他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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