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29628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9-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取消白象牌食盐包装物标注“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监制”标识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局、盐务管理局,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原《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盐包装物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已废止,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牌”食盐包装物标注的“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监制”标识不再具备法律支撑。为此,我厅结合社会存量消耗周期和政府储备食盐轮换需要,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取消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牌”食盐包装物标注“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监制”标识,已销售的社会存量和政府储备轮换食盐要在24个月内消耗,到期标注有“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监制”的“白象牌”食盐将不得流通,请各州(市)工信局、盐务管理局,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