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60003-2020-0032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20-09-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云南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部署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动员各州(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力量,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取缔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精神,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强化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负责整治活动的部署、协调、督促和情况上报。各州(市)要参照成立相应的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三、工作部署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7-9月)。按照省级工作方案,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2020年9月10日前,将本州(市)工作方案报本州(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省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月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联合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由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部门将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督促抽查,并适时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各州(市)分别2020年12月25日、2021年3月25日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本地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省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2021年5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本州(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省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四、主要任务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摸清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底数,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检查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严厉查处虚假上传合格证数据、倒卖合格证等问题。重点调查“5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突击检查方式的企业检查比例不得少于20%。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按程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按程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各州(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在省、市两级设立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2020年9月10日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五)建立非法改装货车典型事故倒查机制。对非法改装货车引发的典型事故,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从源头对非法改装货车登记、检测、改装、使用、路检路查等环节开展倒查,查清货车非法改装、违规检验、违法超载源头。对涉及省外企业、车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部门处理。
对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等情况的生产改装企业;对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路面执法检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实做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对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市场在售货车和“黑窝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登记查验中发现货车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检验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还应通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省、州(市)两级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办公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二)强化问题整改。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紧盯不放,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对重点隐患车型、隐患企业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三)严格督查督办。加强整治工作督办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整治不力的州(市)和部门,要驻点督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作为、走形式、违法违规生产改装等重大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的,将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通报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支持鼓励企业提升货车安全技术品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秩序。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州(市)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按时完成《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
省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举报电话:0871-63513583
0871-65305769
0871-63215616
(注:以上电话正常办公时间开通)
“黑窝点”互联网举报邮箱:ygxzb123@163.com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罗海涛
电 话:13700626413
联系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浦恩东
电 话:13987673766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郭小兰
电 话:13577157111
联系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余锋林
电 话:1533175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