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70000068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部署,培育优质民营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立标杆、树典型,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开展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全省所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选。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开展评选,主动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名额及结果。
(二)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绿色能源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和重塑支柱产业新优势、培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既注重企业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也注重企业和企业家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对地方发展的贡献等,综合开展评选。
(三)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荐工作机构对优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推荐,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荐工作机构审核并向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和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推荐。
二、组织领导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民营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成立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荐、评选、表彰各项具体工作,并组织由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单位组成的评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
各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联合成立相应的推荐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的推荐审核等工作。各州(市)推荐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推荐审核等工作。
三、评选名额、范围和条件
(一)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评选名额、范围和条件
1.评选名额
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100户。
2.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全部民营企业;企业集团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以集团公司注册地申报评选。
3.评选条件
(1)注重发展质量。企业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在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面成效显著。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利税近2年增长较快;2020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以集团公司汇总数据为准,信息产业类企业以及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怒江州、迪庆州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德宏州等州市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标准可降低至5000万元、250万元以上)。
(2)注重创新驱动。企业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主导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在区域市场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近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企业树牢人才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的理念,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3)注重规范运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依法建立工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良好的信用信誉。同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优秀的领军人物以及开拓创新的经营管理团队。
(4)注重绿色发展。企业积极贯彻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5)注重社会形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安置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在脱贫攻坚、非公党建、军民融合、赈灾救灾等方面贡献突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积极捐款捐物、有力保障物资供应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企业在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①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②发生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④拖欠劳动者报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⑤有失信行为,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的;
⑥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云南省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名额、范围和条件
1.评选名额
云南省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100名。
2.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等)。
3.评选条件
(1)爱党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视支持企业党建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通过县级党委统战部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
(2)成就突出。本人具有优秀企业家精神,所经营企业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企业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方面业绩突出,领导能力突出。所经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或科技实力,且有三年以上稳定发展期(主营业务为信息产业的企业具有两年以上稳定发展期即可)。
(3)守法经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政策,有良好的信誉,个人和所经营企业依法纳税,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且达标排放。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谐劳动关系。
(4)引领创新。所经营企业在某个领域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成果,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
(5)回报社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所经营企业社会贡献大,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示范作用;积极吸纳贫困地区群众、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对在脱贫攻坚、非公党建、军民融合、赈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挺身而出、勇于担当、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近三年内,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①所经营企业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②所经营企业发生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所经营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④所经营企业拖欠劳动者报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⑤所经营企业以及本人有失信行为,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的;
⑥所经营企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评选名额、范围和条件
1.评选名额
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20个。其中,省级相关单位内设机构4个,州市及县(市、区)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6个。
2.评选范围
以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为原则,评选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设机构;州(市)、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不作为评选对象。
3.评选条件
认真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承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任务,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研究出台的配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效果好。在服务民营企业中主动作为、热情服务。认真办理民营企业相关诉求,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纾解困难、排除障碍,企业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积极帮助支持民营企业做好招才引智、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云南省十佳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名额、范围和条件
1.评选名额
云南省十佳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10个。
2.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3.评选条件
热心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积极参加本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服务优质、收费合理、成绩突出,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受到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好评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
(1)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主动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服务活动,并组织民营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受到广大民营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2)提供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创业辅导、人才培训、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用户满意度较高,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资源组织协调能力,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的。
(3)机构依法经营2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设施,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人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专业性服务机构:
(1)融资服务机构。①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②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年开展活动场数不低于50场;③积极与银行联系,通过银企对接,举办金融产品推介会、融资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进行资本对接,年开展活动场数不低于50场;④服务机构拥有从事金融服务工作的人员10名以上,且开展活动的用户满意度较高;⑤接受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
(2)创业服务机构。①拥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专业的服务人员;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信息技术、融资服务、政务代理等5项以上服务;③年服务创业企业50家以上,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较高。
(3)人才培训服务机构。①培训机构至少要有10名以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②拥有15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证书的专(兼)职师资队伍;③积极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培训服务活动,近两年培训人数超过1000人次,用户满意度较高。
(4)技术服务机构。①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③年服务民营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较高。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健全、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④主要负责人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5)管理咨询服务机构。①具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场所;②拥有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职咨询师人员。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诊断的方案和建议不少于100条;③积极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服务活动,每年开展公益性咨询服务、论坛、讲座等活动不少于5次,用户满意度较高。
(6)其他服务机构。①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审计、税务、财务管理、信用评级、法律顾问等服务,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经验和综合实力;②执业资格从业人数不低于15人,有一定资金保障,近两年来服务民营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且用户满意度较高,积极配合参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安排的公益性服务活动。
4.近三年内,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1)发生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有失信行为,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的;
(3)在受理服务时,服务对象不满意,有被投诉且属实的;
(4)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范围和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和单位公示
1.优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全省各设120个推荐名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填写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初审表,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进行申报,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优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县级推荐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企业应征求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家除征求上述部门意见外还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提供县级统战部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依据。拟推荐对象需在本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2.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全省设40个推荐名额。一是对于省级相关单位内设机构的名额,由2020年度“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排前8名的省级单位党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内设机构各1个。二是对于各州(市)的名额,由州(市)推荐工作机构推荐出2个先进单位(至少1个为县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其中1个为备选名额。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推荐时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在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3.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全省16个州(市)设17个推荐名额(昆明市2个,其他州市各1个),省级的名额由省级有关单位直接推荐。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推荐工作机构按照分配名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一是对于企业性质类的服务机构,推荐时需征求服务机构所在的县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二是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类的服务机构,推荐时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需在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推荐工作机构应对上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排序)。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事迹、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单位(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和州市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于2022年1月20日前反馈至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推荐机构。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州(市)推荐机构在深入考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对省级相关单位推荐的8个内设机构,由省工商联组织50家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决出前4名并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个人姓名)及其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相关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第九届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推荐审批表》、《第九届云南省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审批表》、《第九届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第九届云南省十佳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排序)、公示报样或链接等。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集体研究情况;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事迹,在本单位(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对所有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表彰发布
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及十佳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表彰决定,并提请省委、省政府召开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及奖牌。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州市、县(市、区)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选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认真组织研究审查,在分配名额内提出推荐名单,按照评选程序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必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纸质版用A4纸打印。相关电子版表格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http://gxt.yn.gov.cn/。
(二)强化纪律,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材料审核关口,认真开展评选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评选中发现参评企业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省民营办牵头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省工商联、商(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活动策划等方式,大力宣传优强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每个州市分别推荐不少于“推荐名单”20%的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单位典型案例,形成专门材料,供全省统一宣传使用。
联 系 人:王全会
电 话:0871-63512721(负责企业、企业家和先进单位)
联 系 人:张 杨
电 话:0871-63518307(负责服务机构)
电子邮箱:ynsmegov@126.com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
附件:1.第九届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推荐对象初审表
9.推荐对象汇总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