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38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云国土资用〔2003〕35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已以云国土资〔2003〕42号文转发)和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地管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文件督办审定组审定同意,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税费缴纳应与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难的问题。
二、非公有制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享受按评估地价20%收取的优惠,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当地政府可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额和投资效益等实际,决定土地收益返还企业的比例。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涉及的费用应依法测算,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五、对非公有制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除依法测算征地费用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享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
七、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承包、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集体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有偿开发,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合同、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国有荒山前5年内的土地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可返还非公有制企业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集体荒山的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返还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
八、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将关停、迁移企业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农用地后,其净增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按60%的比例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九、经批准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园区的土地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简化用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30天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对资料齐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