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38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人〔2003〕20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人事处: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为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人事厅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云发〔2003〕5号《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单位)提供人才支撑,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为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是人事部门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人事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进一步拓展、延伸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同时,也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奋发努力,人事人才工作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实现新发展、新突破。还要充分认识到人才是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从而自觉地将非公经济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我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强化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切实为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
二、继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到非公经济单位施展才干,建功立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辞职、提前退休到非公单位创业或工作的,继续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云人〔2001〕69号文件中有关的优惠政策。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工作人员可以到非公单位兼职并获取合法的劳动收入,兼职中的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当年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保留三年安置资格,三年内如要求重新安置,按安置当年的政策规定办理。
三、继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大中专毕业生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同样视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要积极向政府提出鼓励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对到非公经济单位创业或工作的,一次性地给予适当的创业补助金。在非公单位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单位工作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四、进一步破除人才在国有单位和非公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的体制障碍,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在继续完善鼓励国有单位人才向非公经济单位流动的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畅通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流向国有单位的渠道。非公经济单位中业绩突出的各类人才,在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事业单位补充一般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机关补充除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充实相当于科长及以上领导人员时即可以按规定程序从非公经济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中选调、录用或聘用。
国有企业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可从非公经济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
五、认真落实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的有关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进入国有单位工作时,可参照国有单位人员工龄计算方法连续计算其工龄。
2、非公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遵循“一视同仁、多条渠道”的原则,按照我厅云人职〔1998〕137号《关于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经考试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非公企业按自主设岗、自主聘任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在国有、非公经济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在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连续计算。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公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复合型、服务型专业技术资格提供全方位的人才评价服务。
3、进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省543人才工程人员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及评选、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要将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纳入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5、鼓励非公经济单位面向省外、境外、国外引进人才和智力,并与国有企业单位一样落实引进人才和智力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对非公经济单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1、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是非公经济单位发展壮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全省人事部门要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单位搞好各类培训、进修,要把对非公经济单位人才培训的业绩作为人事部门履行培训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要主动了解非公经济单位对培训的需求,并在培训策划、培训机构、师资、教材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非公经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安排培训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并保证培训质量。
2、省院省校合作培训人才时,要把对非公经济单位的人才培训纳入计划,并在培训人数、经费补助方面实行倾斜。
3、非公经济单位人才通过学历教育或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或掌握了本单位急需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人才,可由所在单位决定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
4、非公经济单位培养人才需要派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发达地区挂职、培训以及境外和国外培训、进修的,人事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并有计划地予以安排。
七、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为非公经济单位配置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1、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为非公经济单位配置更多更好的人才。同时,让愿意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能够选择到适合的单位,使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2、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为非公经济单位人才提供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事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以及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履职考核、出国(境)政审等人事代理。
3、积极做好非公经济单位经营管理人才评鉴及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库,逐步实现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
八、非公经济单位要逐步规范人事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用人才,为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要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离职、私自使用或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或泄漏其商业、技术秘密。如发生上述行为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和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人事工作纪律。对已有明确规定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厅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