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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42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1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云经资源〔2005176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

自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以来,在全省经委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技术审验

随着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建立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专家库,对重大和特殊的认定事项,特别是需要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检查和鉴定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审查的,省认定委将组织有关行业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和论证。

二、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要求,企业获得的减免税金要专款专用。为保证减免税金的正确使用,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水平,对申请继续认定企业的减免税金的用途须进行审计。

三、增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同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一)申报认定企业必须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申报水泥认定企业必须提供国家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继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减免税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专项报告。

四、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日常管理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要督促持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台帐管理制度,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补发、续认等相关手续。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认真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年、季度统计报表,按时报送。各州市经委(经贸委)汇总填报当地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及减免税金使用情况,并按年、季度统计分析重点指标变化情况。根据有关州市报表报送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省认定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对报表内容进行了细化,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应按省认定办下发的电子表格认真组织统计上报工作。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提高效率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要做好协调工作,密切联系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要求及相关优惠政策。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规范管理,将申请办理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材料、期限以及申请认定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以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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