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475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7-08-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做好2007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厅、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7〕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今年是申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第一年,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厅、局和省属各有关企业应对项目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项目情况,选择重点项目予以汇总上报,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项目申报范围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三、项目申报要求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厅、局和省属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择优筛选申报项目。其中,各州(市)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省属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四、项目申报材料凡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申报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州(市)企业或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由同级财政和经济委员会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五、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共同对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并填写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形成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申请材料,于2007年9月5日之前联文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省属企业或单位于2007年9月5日之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