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500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零配件出售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零配件出售管理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1]485号
各地、州、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为更好地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除“五大总成”外的能继续使用的零配件的出售管理,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五大总成”必须经破坏性处理后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 作为冶炼原料。
二、 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粘贴“报废汽车回用件”的标 签,予以标明,同时在发票上加盖“报废汽车回用件”印章(见附件)。
三、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回用件”应严格执行“一件一签”、“一票一章” 制度,严禁一签多用。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零配件或者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执行以上制度 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省经贸委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报废汽车回用件标签及印章由省经贸委交通处负责发放,自2001年9月1日起启用。
六、本《通知》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报废汽车回用件标签图样及印模
,2*2 二○○一年八月十日
标签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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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1]576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老旧汽车更新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及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报 废 汽车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53 5号)的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企业资 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企业资格认定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云南省经贸委交通处负责发放。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云南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云南省经贸委交通处负责发放和管 理。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自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
四、本《通知》由云南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汽车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