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50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经贸运行[2003]148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云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电业)局、有关用电大企业(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计划用电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附件:《云南省计划用电暂行规定》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1 云南省计划用电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电力供需矛盾,有计划地合理分配用电,保证电网安 全稳定和电能质量,保障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供电企业、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划用电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电力生产紧张,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实行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电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第五条 计划用电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等重要 市政用电;确保重要交通运输、能源、国防军工、农业排灌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生活用电;满足“西电东送”战略需要。 力争保证农资化肥、重要原材料生产用电。 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高、质量差、亏损大、产品滞销企业的生产用电,以及拖欠电费和高耗能企业的生产用电。 第六条 计划用电方案按照季度编制,在下一季度前20日,由云南电力集团公司根据电力生 产和需求状况,编制全省发供电计划,经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下达各地州市预切块 分配电力、电量。 各地州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根据预切块分配的电力、电量和用户上报的用电需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电的初步方案,报省电力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 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季度前10日,对各地州市上报的计划用电初步方案进行审定,正 式下达全省计划用电方案。必要时可召开全省计划用电工作会议,通报电网供求形势。供电企业应当在计划用电方案实施前5日将用电计划通知用户。 第七条 计划用电按日执行、按月考核。执行和考核的原则是“超用扣还、 谁超限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省电力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 照计划用电的, 供电企业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的,按照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的1-5倍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供电企业随意更改、挪用、克扣、截留用户计划用电指标,少供电 量的,应当根据 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或者按照少供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的1-5倍承担违约金。 第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用电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