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59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9-07-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商建规函[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更好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尽快完成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用户的设立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政府部门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组织辖区内地级市(含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别填写《政府部门信息登记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2009年7月31日前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以电子版方式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附件可到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下载。
联系人:庄岩 刘雅
电话:010-85093681 85093686
传真:010-85093688
电子邮箱:liuya@mofcom.gov.cn
附件: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