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645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实施云南省2009至2010年度省产化肥储备的紧急通知
云工信运行〔2010〕13号
各州(市)经委、财政局、供销社,各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保证我省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对我省省产化肥实行储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储备的原则
化肥储备坚持“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补助、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二、储备数量和品种
化肥储备的总量为50万吨,其中:尿素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储备化肥定为省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承储企业
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承储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化肥储备实施办法》(2009年至2010年度)要求,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州市经委、财政局、供销社严格把关筛选2户左右当地有代表性的企业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会审后确定。
四、收储时间
第二批化肥收储时间从
2009年12月1日起至
2010年3月31日止,共四个月。
五、收储资金和财政补贴
收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负责筹集,专项用于化肥储备。在化肥储备期间所发生的仓储费、运杂费和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收储企业支付,储备期满,经审核,符合《云南省化肥储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核发财政补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贴。
六、申报要求
第二批化肥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化肥储备实施办法》(2009年至2010年度)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七、申报时间
请各州市经委、财政局、供销社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以上企业认真填报《云南省第二批化肥承储企业申报表》,汇总后联文(一式三份)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申报。上报时间:
2010年1月18日前。
八、其他事项
生产企业主要由各州市经委负责审核上报;流通企业主要由各州市供销社负责审核上报。
省工信委联系人:夏志敏
联系电话:0871—3515027(传真)
Email:ynetcddc@public.km.yn.cn
省财政厅联系人:赵筱菲
联系电话:0871—3627683
Email:q1@ynczqyxxw.com
省供销社联系人:陈 芳
联系电话:0871—6323694,6323692(传真)
Email:ynchenfang@163.com
附件:1.《云南省化肥储备实施办法》(2009年至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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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省第二批化肥承储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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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